A.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B.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C.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D.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前是不满14岁)均可被收养,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A.就业人员
B.在职位上班人员
C.失业人员(无工作、找工作)
D.非劳动力(既不就业也不失业)
A.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B.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C.未成年工,孩子未满1周岁
A.原配偶虽未再婚,但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B.原配偶再婚,但愿意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A.2,30分钟,30分钟
B.1,30分钟,30分钟
C.2,1小时,30分钟
D.1,1小时,1小时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