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台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A.乙说:这是企业行为,应由合伙企业负责,个人不承担责任
B.甲说:这是乙不小心造成的,应由乙负责
C.丙说:甲安排不当,也有责任,应由甲和乙共同负责
D.丁说:应当由我们四人负连带责任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A.如果四个口供中只有一个是假的,则以下哪项断定为真
B.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就是丙
E.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A.甲需征得乙、丙、丁三人的同意
B.如果乙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视为乙同意转让
C.甲可以任何形式通知乙、丙、丁股权转让事项
D.A公司应召开股东会会议对甲转让股权事项进行表决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甲绝对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B.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乙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D.丁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