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合伙协议内容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ABD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ABD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A.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A.丙不承担责任
B.丙承担有限责任
C.丙承担按份责任
D.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B.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C.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
D.乙和丙不得全部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A.该合伙企业仍为普通合伙企业
B.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C.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丁仅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甲的出资为现金18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1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11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A.乙企业可以要求赵某、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李某对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丙企业可以要求赵某、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李某对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A.乙企业可以要求赵某、钱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C.丙银行可以要求赵某、钱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赵某、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甲、乙、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C.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25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丙均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