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B.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C.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置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D.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