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 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A.未经乙、丙同意,向善意的 A 公司支付宣传费7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 公司签订6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
D.未经乙、丙同意,向 C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
A.甲、乙、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C.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25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丙均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A.全部利润按2:1的比例分配
B.全部利润的30%按2:1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A.甲
B.乙
C.丙
D.丁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