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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此案经某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问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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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法院对于诉讼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做法正确的是:()A.刘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

下列法院对于诉讼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做法正确的是:()

A.刘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新发现回避事项,临时申请回避,法院裁定对本案诉讼中止

B.项某,因侵权纠纷被诉至法院。在其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发心脏病,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C.国祥公司诉星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国祥公司与国盛公司不得不进行合并,无法继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兴泰公司诉兴旺公司赔偿违约金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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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可以民事缺席判决处理的案件是()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某是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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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必须到庭的原告无故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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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若田某觉得甲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太轻,提起行政诉讼,韩某可以作为()参加诉讼。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其他选项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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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案件中,应当先行调解的有:()

A.某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B.某基层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继承纠纷一案

C.某基层法院审理农民工王某与单位的工伤损害赔偿一案,案情复杂

D.某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村民的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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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都有机会参与到办案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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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张某与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被韩某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二人达成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因此,公安机关应不予处罚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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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市
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张某没有殴打孙某,而是李某殴打了孙某,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县公安局对张某处罚过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有权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李某有权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张某和孙某同时起诉,二人同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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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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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日李某与张某喝酒聚餐后打车回家,途中与滴滴快车司机姚某发生口角,到达目的地后,争执升级到肢体冲突,李某与张某共同将司机姚某打伤,经鉴定姚某手部软组织损伤。姚某以李某和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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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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