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宋某故意伤害(重伤)一案时,被害人冯某提出,该法院院长是被告人宋某的姨夫,因此申请该院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件时回避。对冯某的这一申请,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是( )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B.本院审判委员会
C.同级检察委员会
D.上一级人民法院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B.本院审判委员会
C.同级检察委员会
D.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A.如果证人郝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B.证人郝某应当出庭作证
C.如果郝某出庭拒绝作证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处以5日的拘留,郝某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为涉及郝某的人身自由,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对郝某的处罚
D.如果郝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其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E.合议庭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A.未密切关注被告人动态
B.未对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C.未严格遵守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法院羁押场所签阅庭审笔录的相关规定
D.刑事审判人员为图一时方便
A.2005年4月1日,公安局以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逮捕了甲,如果甲经济困难的话,则4月2日起甲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援助。
B.乙是17岁的未成年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乙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为其指定辩护人,则该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意进行法律援助前必须对乙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才对其进行援助。
C.丙是广州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佛山被一犯罪团伙抢去了身上用来治病的仅有 的500元钱,而且身上还被砍了几刀,后来该犯罪团伙被抓获,被佛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丙经济困难的话,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D.丁是佛山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广州天河区被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于是丁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丁向天河区法律援助中 心申请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时,该援助中心必须按照其住所地佛山的经济困难标准来审查丁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不准离婚
C.中止诉讼,待赵某分娩一年后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A.李某(15周岁)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
B.马某(13周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C.王某(17周岁)实施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
D.胡某(16周岁)抢劫行为
A.追诉期限为10年
B.追诉期限为15年
C.追诉期限为20年
D.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A.正当防卫
B.过失致人重伤
C.故意伤害
D.不负刑事责任
A.民警邹某接到小学生溺水的警情,立即出警救助
B.民警窦某对请求调解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民警叶某对没有管辖权的报案(故意伤害)不予受案,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D.民警潘某在下班途中,遇有暴恐分子实施暴恐活动,立即参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