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远足》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某名校大学生甲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乙的
问题:
《远足》杂志社辩称,乙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远足》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乙,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甲付款即可。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
《远足》杂志社辩称,乙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远足》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乙,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甲付款即可。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A.甲将外国人乙创作故事翻译成蒙文在蒙文刊物上刊登
B.甲为个人欣赏在家演奏乙刊登音乐作品
C.《新华文摘》刊登了甲在《求是》杂志上刊登一篇文章
D.录音制作者使用她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录制录音制品
先出险后年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情简介]
某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限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签单时一次交清了保险费。投保后40天,该车在一加油站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对方长安车上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建筑公司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但经了解,该年检合格证明是建筑公司在出险480天后,补交罚款,从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取得的。那么,这起案件该不该赔呢?
[案情介绍]
李某出世后不到半年,其母亲就因急性白血病离开人世。因其父亲长期在外地从事建筑工作,李某从小住在外婆家里,其父亲每月按时支付他的生活费。李某八岁时,父亲再婚,李某便来到父亲的居住地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并转学到该地读小学。在李某离开原住地前,外婆为其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李某在一次上学途中突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持少儿安康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外婆对其外孙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李某的外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外婆和李某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李某的外婆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退还李某的外婆已交纳的保险费。
A.作品完成时
B.作品发表时
C.我国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完成时
D.18 岁成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