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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尼桑货车作为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A.抵押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

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尼桑货车作为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

A.抵押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抵押无效,导致主合同无效

C.抵押无效,导致主合同效力待定

D.抵押无效,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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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向其朋友乙借款10万元,乙同意借款但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答应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
抵押合同,约定1年后还款。但两人均没有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请问: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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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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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向乙借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需代甲清偿其对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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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A.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出质的,适用质权的善意取得

B.甲委托乙办理房屋产权证,乙办证以后又以房屋向丙出质,丙不知乙无处分权,故可以行使质权

C.甲向乙借款,约定用自己的一头牛做质押,后来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头驴交给乙,乙接受,此处是以牛设立的质权

D.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某文物花瓶质押,乙由于承包丙的企业,承包费3万元,遂以甲的花瓶转质押给丙,谁知花瓶被损坏,则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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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 )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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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因个人购买房屋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范围。甲还提供了丁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奥迪轿车
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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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公司向乙联社借款并将本公司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联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联社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联社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联社所有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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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欲向乙借款5万元炒股,利率为2%,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但事后乙认为利率过低,遂找到甲要求提高利率,甲不同意,合同规定的提供借款期届满,乙拒绝提供借款,那么( )。

A.乙应当履行借款义务

B.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C.乙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率想法提供借款

D.合同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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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将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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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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