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区人民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C.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A.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渝北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B.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事人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
C.渝北区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该案的管辖权,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D.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与渝北区法院协商不成,遂请求重庆市高院指定管辖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A.中国两家公司在法国展销会期间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后因货物质量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B.四个兄弟(均为中国公民)因继承在美国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C.在杭州注册经营的某中美合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某家具厂
D.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运货到纽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收货人(美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
A.清算组应作为被告
B.清算组应与甲公司作为必要共同被告
C.清算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公司应作为被告
A.和B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B.公司没有实际履行义务
C.和B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D.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保留证据
下列法院对于诉讼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做法正确的是:()
A.刘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新发现回避事项,临时申请回避,法院裁定对本案诉讼中止
B.项某,因侵权纠纷被诉至法院。在其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发心脏病,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C.国祥公司诉星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国祥公司与国盛公司不得不进行合并,无法继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兴泰公司诉兴旺公司赔偿违约金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A.长江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应确认收入
B.黄河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应确认收入
C.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的互换协议应各自确认收入
D.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的互换协议不应确认收入
A.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丙公司偿还乙公司20万元
B.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丙公司承担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的2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