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大新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交换日,湘水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12万元,公允价值为14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湘水公司将设备运抵大新公司并向大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手续。湘水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大新公司21.8万元,麓山、大新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购买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湘水公司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128.2
B.156.2
C.180
D.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