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谢谢你方传真重复你10月12日的500打胶鞋(Rubber Shoes)的订单。
尽管现行报价有所上涨,但为了促进贸易,我们还将像以前一样按同样条件接受订货。按照你以前信中的要求,我们缮制了第330号售货确认书一式两份,如蒙会签后及时寄回一份我们将不胜感激。
我们很高兴得知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将立即开出。然而我们想提请你方注意,为了避免随后的传真修改,有关信用证的规定应该同我方的售货确认书严格一致。
感谢你们的合作,相信这批一收到信用证马上发运的货物会让你们完全满意。
诚挚问候
[案例]
我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化学品,所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青岛港为卸货港。但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时,进口人发现:(1)货物装箱单不是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的,而是由包装公司签发的;(2)集装箱提单记载的卸货港为大连;(3)发票和装箱单两张单据合二为一;(4)提单显示的通知人与信用证规定的不一致;(5)提单上的重量大于装箱单显示的重量。据此,开证申请人拒绝向开证行赎单付款。请对此予以评述。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询问 极限
B.发现 到达
C.挖掘 抵达
D.发掘 标尺
A.表明承运人名称,由承运人、船长或具名代理人签署
B.表明货物已装船
C.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D.装运日期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