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和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欲转变为有限合伙
A.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会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足2人,因此甲不能转换
B.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C.甲转变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转换的方式,所以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才能进行转换
A.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会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足2人,因此甲不能转换
B.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C.甲转变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转换的方式,所以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才能进行转换
A.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B.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C.该合伙企业应当转变为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
D.乙和丙不得全部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A.乙投资甲企业满2年后,丙可按照其对甲投资额的70%抵扣丙从乙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B.乙投资甲企业满2年后,丁可按照其对甲投资额的70%抵扣丁从乙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C.丁作为自然人不得享受投资满两年70%抵扣的税收优惠
D.乙投资甲企业满2年后,乙可按照其对甲投资额的70%抵扣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A.甲的出资为现金18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1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11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 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甲绝对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B.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乙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D.丁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