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朝鲜与韩国最高领导人实现了历史性会晤。会晤取得的共识有
A.应由朝鲜民族自主地解决朝鲜统一问题
B.致力解决离散家庭团聚等问题
C.加强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D.尽快举行当局之间的对话
E.用联邦制的方式解决国家统一的问题
A.应由朝鲜民族自主地解决朝鲜统一问题
B.致力解决离散家庭团聚等问题
C.加强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D.尽快举行当局之间的对话
E.用联邦制的方式解决国家统一的问题
A.应由朝鲜民族自主地解决朝鲜统一问题
B.致力解决离散家庭团聚等问题
C.加强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D.尽快举行当局之间的对话
E.用联邦制的方式解决国家统一问题
A.朝鲜
B.日本
C.越南
D.韩国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可以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A.日本政府对过去在朝鲜实施的殖民统治表示深刻反省和诚挚道歉,在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中真诚地就两国经济合作具体内容和规模进行协商
B.对于1945年以前发生的事情,双方相互放弃一切财产损失追索权
C.朝鲜将采取切实措施,以使关系到日本国民生命和安全的悬案问题不再发生
D.为了一揽子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双方确认遵守一切相关的国际决议。朝鲜表明了将冻结导弹试射的时限继续延长到2003年以后的意向
E.日、美、朝、韩即将就安全保障问题开展协商
问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