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时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两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决定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
A.承运人应当赔偿,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就应对货物在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赔偿
B.B公司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已在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了B公司
C.A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其对货物包装不当
D.承运人不应赔偿,因为它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装载的
有一批货物2500箱,从香港运到伦敦,承运人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以下情况:(1)25箱欠交;(2)15箱包装严重破损,大部分货物已散失;(3)2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有短缺。请问:对上述三种情况,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还是托运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
问: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损失应如何妥善处理?
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15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请问A、B、C三方各自是否履行了其责任?为什么?
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而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具了保函,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对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A.提单所载事项与大副收据或理货单不符
B.提单与订舱单或租船合同规定不一致
C.凭保函倒签提单
D.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B公司有可能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它所发现的服装短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