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大海公司接到法院的通知,通知中说由于某联营企业在两年前的一笔借款到期,本息合计为100万元。因联营企业无力偿还,债权单位(贷款单位)已将本笔贷款的担保企业大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大海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大海公司经研究认为,目前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极差,大海公司有80%的可能性承担全部本息的偿还责任。但随着联营企业项目到位,基本确定能从联营企业收到补偿70万元。大海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万元。
A.0
B.80
C.70
D.100
A.0
B.80
C.70
D.100
176
180
186
190
A.162
B.200
C.180
D.160
注册会计师李华负责审计龙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期后事项:
(1)2003年12月12日,龙翔公司由于侵犯专利权被起诉,法院于2001年1月28日作出龙翔公司赔款80万元的判决。
(2)龙翔公司已在2003年12月27日入账的销售A产品50万元,部分产品因质量问题于2004年1月6日被退回。
(3)2003年1月18日,龙翔公司总经理辞职离开公司。
(4)2004年2月15日,龙翔公司收购了某公司,使其资产负债率由2003年的50%下降至收购日后的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逐次考虑李华应是否提请及怎样提请龙翔股份公司作出处理。
(1)于2007年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将250000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000元,但在2007年4月2日对外宣布,第1季度发生亏损1000000元。
(3)2007年3月15日,经董事会决定出售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出售工作于2007年4月10日结束,收取款项3000000元。
(4)按销售合同中规定,应于2006年11月15日提供给乙企业一批商品,由于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乙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乙企业于2006年12月提出起诉,要求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很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1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入账。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的3月20日法院已判决,公司需赔偿乙企业经济损失1300000元,双方均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且假定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款。
要求:判断上述事项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属于非调整事项;对该事项该公司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并说明如何调整财务报表。
2012年6月15日
2012年7月2日
2012年7月15日
2012年8月2日
A.2012年6月15日
B. 2012年7月2日
C. 2012年7月15日
D. 2012年8月2日
A.1月15日
B.10月15日
C.11月15日
D.12月15日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
2004年12月22日,欧盟法院支持欧盟对以下公司实施反垄断制裁
A.IBM
B.海尔
C.微软
D.东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