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济帮助是否继续,取决于其前妻的经济状况
B.王某可终止给付
C.经济帮助仍要履行,因为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D.经济帮助是否继续,取决于其前妻的意见
A.已育妇女
B.未达到当地政府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
C.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政府法律援助经济标准,但不高于该经济标准的2倍
D.离婚未育妇女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A.双方不再负清偿责任
B.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C.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依法由双方各清偿一半
D.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依法由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清偿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 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 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A.大学生毕业后有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有的从事行政工作,有的进入经济领域
B.同时参加工作的同事,后来有的当了局长,有的下岗失业
C.李某与焦某结婚三年后离婚,后与万某结婚,经济条件有所改善
D.中国传统社会重农抑商,现代社会农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