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促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一一七条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券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三二条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问题: (1)上述内容出自哪部法典? (2)材料中所反映的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如何?材料中的条款表明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