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针对警察、检控方、法官的讯问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
B.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D.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提交的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A.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B.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主体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D.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A.被害人家属谢某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张某替坏人说话,威胁要取张某的性命。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张某采取保护措施
B.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可以委托在本县财政局工作的表哥陶某作为其辩护人。陶某有权同陈某进行会见和通信,但应当经县公安局批准
C.律师李某未在县看守所设立的会见预约平台上预约会见,直接到县看守所欲会见犯罪嫌疑人。县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D.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其辩护律师给其发出一封信件。看守所民警可以对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该信件,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A.授权辩护
B.自行辩护
C.委托辩护
D.指定辩护
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
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
A.在对其定罪以后,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
B.可以将其沉默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
C.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故不能终结刑事侦查
D.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仍然可以侦查终结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甲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被轻判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刑事判决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