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某经济特区的甲外商投资企业与乙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成立丙企业,丙企业于6月份购买国产设备价税合计金额50万元,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甲企业获利年度是1997年,2000年以后均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3年亏损30万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乙企业获利年度为2000年,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丙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A.12
B.15
C.18
D.30
A.12
B.15
C.18
D.30
A.30万
B.55万
C.78万
D.150万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
A.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该项投资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
B.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
C.2013年4月20日,甲公司因处置该项投资影响投资收益的金额为150万元
D.2013年4月20日,甲公司因处置该项投资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650万元
A.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C.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D.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A.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
B.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
C.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企业
D.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
A.损失50
B.收益100
C.收益150
D.损失100
A.150
B.0
C.-150
D.200
2012年6月15日
2012年7月2日
2012年7月15日
2012年8月2日
A.-27.02
B.90.38
C.81.14
D.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