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的下列情形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有()。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丧失商业信誉
C.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D.变更经营方式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丧失商业信誉
C.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D.变更经营方式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不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更换法定代表人
C.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D.丧失商业信誉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当事人协商一致
A.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D.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E.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撤销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A.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B.对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C.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D.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
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