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等。
A.税总发([公元年份]×号)
B.税总办发([公元年份]×号)
C.税总函([公元年份]×号)
D.税总办函([公元年份]×号)
A.税总发([公元年份]×号)
B.税总办发([公元年份]×号)
C.税总函([公元年份]×号)
D.税总办函([公元年份]×号)
A.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A.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B.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两种类型
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D.预约定价安排追溯期最长为10年
A.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B.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C.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D.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E.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A.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
B.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C.多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指定的税务机关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分析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全国会审小组集体审核。
D.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指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之日起15日内,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中文)》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E.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A.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
C.省级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
D.主管税务机关和上一级税务机关